咸宁市印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咸宁市印刷协会(简称咸印协)
第二条 本会是咸宁市入网印刷企业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行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咸宁市印刷行业,维护会员及行业合法权益,共同提高行业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咸宁市印刷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咸宁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咸宁市新闻出版局。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举办庆典、研讨会;开展募捐、捐赠;组织出境出国、与境外国外组织交流交往等活动,均应提前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邮编:4371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印刷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发展繁荣咸宁市印刷产业;
二、组织印刷工作者进行学术和经验交流,积极开展印刷科技研究和开发工作,组织行业技术科技成果和革新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三、举办职业教育及各种培训班、学习班和讲座,在印刷从业人员中普及生产、技术、管理和印刷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四、对咸宁市印刷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向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领导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积极开展印刷技术和管理的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考察。
六、维护印刷业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协调会员之间以及与相关行业之间的关系,向有关方面提供印刷科技和经营管理的咨询服务。
七、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战略,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行业检查及行业评比。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印刷产品及加工企业,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整改。
八、根据印刷行业特点及咸宁市情况,制订完善印刷行业《五项管理制度》和《行规行约》,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九、按照本行业实际情况,布置、收集、整理、分析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部门制订行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十、承担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及入会程序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 单位会员需具备的条件
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和管理队伍,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印刷企业单位、相关企业单位和有关群体团体。
单位会员入会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为该单位当然代表(特殊情况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若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其会员资格则相应取消,并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继任。
二、个人会员需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者。
(二)具有助理以上职称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的印刷行业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
(三)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印刷技术研究、教学、管理和印刷器材制造等工作一年以上者,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包括通过自修达到中专毕业以上水平),从事上述工作三年以上者。
(四)热心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印刷科技与经营管理的领导干部。
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文娱等相关活动。
四、优先获取本会提供的管理和技术服务。
五、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以及行业动态信息。
六、免费享有在会员内部群和《咸宁印刷网》上,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和产品推介展示信息的权利。
七、会员享有对同行业单位非法经营、违反行业自律公约行为的举报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会员共同利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有关会员牌;凡满二年未交会费或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删除会员在册名单。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经本会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理事大会),会员大会(或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理事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4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惩;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由会长提议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 8 人,秘书长1人。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制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的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一届一定,每届标准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日常办公行政经费支出由秘书长批准。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反收费或者违法开支的,可向有关部门反应。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5年5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